4月14日上午,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黄村镇平垣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采伐自家位于泾县黄村镇平垣村某山场杉木,向泾县黄村镇政府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2021年10月18日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方式为疏伐。后李某明知采伐许可证规定了采伐数量和方式,仍然雇请董某等人超数量和改变采伐方式采伐杉木,并将已伐倒的杉木装运至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0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共超审批采伐该山场杉木447株,滥伐林木蓄积76.7573立方米,原木材积53.7631立方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采伐杉木价值人民币38709元。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留在家中等待民警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87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76.757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作出以上判决。
接下来,泾县法院将持续做好该院“微改革”事项工作,对符合巡回审理条件的案件选择就地开庭。通过巡回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村委大院,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